为了加强图书馆管理,指导读者正确地利用图书馆资源和切实履行义务,充分发挥图书馆的功能,规范工作人员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一条.偷书情况一经查实,当事人应作书面检查,暂停借书权限三个月;处以图书原价10-20倍的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将注销当事人的借书权限,通报其所在单位、保卫处和学生处,给予校纪处分,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第二条.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携带书刊离开图书馆者(以图书馆门禁检测设备报警并经查实为准),均视为严重违章。具体处理办法如下:
1.第一次私自携带书刊离开图书馆者,由图书馆读者服务部负责人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,责成其作书面检查,并须经由其所在院系辅导员签字;严重违规一次,冻结其借阅权利30天。
2.第二次再犯者,一律视为偷书处理。
第三条.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,须交纳资料逾期占用费:图书每册每日0.10元,按日累计占用费。
第四条.发现图书可能遗失时,借阅者应积极查找。图书遗失无处查找时,读者可以自购同一品种、同一版次的图书(或经借书处负责人同意后用新版图书)抵赔,并须支付5元加工费。
第五条.遗失图书且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同种、同版图书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的,按以下标准处理:
单册图书:
(1)5年内出版者——图书价×2倍;
(2)5-10年内出版者——图书价×3倍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