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图书带出者,以偷书论处。为防止撕书、偷书,工作人员视情况有权要求读者接受检查,读者应予主动合作。
二、借书时如发现图书或前后条形码有问题,应当场告知工作人员以分清责任,离开出纳台后责任自负。
三、读者借还书时,若发现图书有问题或借阅数据有问题,工作人员可先留下该书,待问题查实后再通知读者处理。
四、有关借书期限、册数、续借、预约的规定:
1、教师读者每人最多可借中、外文图书10册,借期2个月,可续借一次,续借期15天。
2、学生读者每人最多可借中、外文图书5册,借期1个月,可续借一次,续借期15天。
3、期刊阅览室的报刊仅供内阅,概不外借。过刊可外借,借期15天。
4、毕业实习期:毕业生读者在实习前,需由各系办公室与图书馆联系,按图书馆有关规定确定还书日期,否则按逾期处理。
5、借出图书虽未到期,但如有特殊需要,图书馆有权随时收回。
6、读者可续借一次,逾期不再办理续借
五、读者借出的图书,本馆若有特殊需要有权提前催还,请读者予以配合,及时归还。
六、遗失书刊赔偿标准:
1、馆藏复本4册以上按原价3倍赔偿;
2、馆藏复本3册按原价4倍赔偿;
3、馆藏复本2册按原价5倍赔偿;
4、馆藏单本按原价7倍赔偿;
5、1990年以前出版的书刊按以上规定加倍赔偿,赔偿最高不超过300元;(珍贵图书除外)
6、多卷书及期刊则按全套书原价或全年刊价的2-5倍赔偿;
七、损坏、偷窃图书者按损坏、偷窃书刊处理规定处理。
八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